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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許水池

  • 原告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雨欣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水池 代 理 人 陳雨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享億實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安平│107年8月15日│500,000元 │AH3921322 │ │ │限公司許水池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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