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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連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9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泓洋機器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連信國際股│107年8月5日 │17,378元  │KB0000000 │
│    │限公司高見來  │安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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