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田玉芬
- 當事人柯俊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柯俊安 黃家馨 呂怡儒 林逸丞 張喻翔 顏瑞賢 楊皓諠 兼前列聲請人 共同送達 代收人 林祐琪 相 對 人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祐祺等8名109年1月份、2月份薪資計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計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元,資遣費計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合計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如勞工債權明細表)」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永華市政中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及資遣費等勞工債權明細表、聲請人之存摺明細影本及網路銀行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成立調解之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就該調 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彥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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