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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李亭慶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計算式:離職前每月工資48,000元×12個月×5年=2,88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37元(計算式:29,512元×1/3=9,837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千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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