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9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號
- 原 告
- 莊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呂承育律師
- 被 告
- 陳玉堂即統大賀海產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5,720元(含退休金975,800元、特休未休之工資109,480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差額190,440元),其中請求給付薪資、特休未休之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85,280元,應徵裁判費11,791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裁判費應徵3,930元【計算式:11,791元x1/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全民健康保險費差額190,440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2,1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030元【計算式:3,930元+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