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施志遠

原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筱文律師
被告
黃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瑋芸律師
被告
黃晟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告
樂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建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因本案之審理勢必涉及該營業資訊之揭露,為保護營業秘密資料,因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