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瑞雄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文律師
- 被告
- 黃建勳
- 訴訟代理人
- 張恆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芸律師
- 被告
- 黃晟瑋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銘峯律師
- 被告
- 樂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清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因本案之審理勢必涉及該營業資訊之揭露,為保護營業秘密資料,因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