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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亮等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7,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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