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苡芮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請求損
害賠償等(智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312元(1,590,312元-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