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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0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91號

債權人
葉文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佯稱購買土地而需款項,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債務人並於109年2月16日向其借款3,650,000元,惟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詐欺等情事,遂請求債務人清償上開款項,詎債務人拒絕清償,爰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前開事實,僅提出Line對話紀錄、銀行交易明細、光碟、譯文、鼎義石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為證,本院遂於109年9月23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24091號函通知債權人提出請求債權新臺幣6,950,000元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銀行交易記錄僅能證明有匯款事實,且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亦無從作為債權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109年9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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