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芸即黃皇凱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復已 揭示。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則無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毋庸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黃皇凱向其貸款,至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81,9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被繼 承人黃皇凱已於民國108年12月1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黃子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查,黃子芸(更名前:黃品蓁)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 第3552號准予備查,故債務人黃子芸自無庸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黃子芸清償貸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