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陳讚譽
楊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讚譽即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發支付命令,而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為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楊富翔,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現為第三人楊富翔所有,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契約責任,則債權人對匠之聲專業汽車音響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