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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5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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