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李香穎、洪金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洪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