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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胡清誥
債務人
宗揚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淇
債務人
戴秀鳳
債務人
林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仟萬元②貳佰貳拾壹萬元③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②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③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②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③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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