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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債權人
統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緒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燕巢區,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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