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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債務人
郭志明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凱鈞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9年5月14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則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請本院依職權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均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為100%),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4/4),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100,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758元、第2期至第72期則每期清償9,65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95,192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百,確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1)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9,758元,共1期。 (2)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654元,共71期。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95,192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695,192元。 5、清償成數:100%。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期    (共1期)   第2期至第72期     (共71期)   一 花期(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223  35.99%     3,498     3,475   250,223  二 玉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7,902  31.34%     3,056     3,026   217,902  三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884  12.07%     1,169     1,165    83,884  四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43,183  20.6%     2,035     1,988   143,183    合        計    695,192   100%     9,758     9,654   695,192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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