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方國升、張金國即阿國便當(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方國升 債 務 人 張金國即阿國便當(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7日,為聲請人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5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並簽發發票日為108年4月24日,票面金額1,000,000 元,到期日為108年12月16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605,500元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安定區 │海安段│1073│73.29 │全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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