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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
陳料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以其對相對人陳料汶之債權讓與第三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又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退回信封、通知債權轉讓之存證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臺南市○○區○○街00號」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經該分局函覆,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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