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相對人
-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恆嘉(清算人)
- 相對人
-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怡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成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三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二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