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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恆嘉(清算人)
相對人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成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三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二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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