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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麗娟

聲請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相對人
陳厚銘
相對人
蘇思羽
相對人
蘇煒文
相對人
黃麗雪
相對人
蘇麗玉
相對人
簡鴻文
相對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 明律師
相對人
李昀芷
相對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相對人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相對人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第三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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