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0,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