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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1號

原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揚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8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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