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許育菱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瑜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