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祥瑜
- 被 上 訴人
- 即 被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