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3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被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