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號
- 抗告人
- 慶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梅薰
- 代理人
- 李慧千律師
- 相對人
- 鄭靖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8年度司字第23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司字第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