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洪晶(原名洪梅香)
- 代理人
- 呂承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雷若璋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 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 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雷若璋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 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 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 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 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3.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沅泰企業社之109 年1 月起至同年5 月止 之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