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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晶(原名洪梅香)
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雷若璋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
  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
  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雷若璋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
  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
  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 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
  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3.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沅泰企業社之109 年1 月起至同年5 月止
  之薪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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