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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潘明彥

  • 當事人
    江珮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江珮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108 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 年7 月13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說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春佑企業社? 六、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江金欉、王秀卿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江金欉、王秀卿、周柏邑107 年度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領),及其3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 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 年7 月13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釋明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江金欉、王秀卿之扶養費用? ㈣請說明江金欉、王秀卿、周柏邑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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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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