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務人 黃瑾嬿即黃貞潔
- 代 理 人 蘇小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
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
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
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總計」究竟多
少,雖記載新台幣(下同)576,752元,惟該數額與所提
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7年度
給付總額305,209元、108年度給付總額791,034元)相去
甚遠,顯有不實,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內之收入狀況,應予以補正。
(二)債務人原任職力璽租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3,9
00元,但依聲請狀內資料記載,似已於109年11月3日退保
。請補正:目前工作及收入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供本院審酌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
(三)依債務人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父、母親,請補
正父、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父
、母親是否退休?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
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
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
例、家族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