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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蘇怡文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 年12月3 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債權人清冊全部(含金融、非金融機構,★原聲請人只列非
    金融機構部分,請勿排除金融機構債權人),各項債務應分
    別註明債權數額、有無擔保(擔保內容)、債權之種類及發
    生原因。
  ㈣聲請人財產說明狀況書中,最近收入只列計甜蜜的家清潔工
    作室營利每月28,000元,惟依聲請人106 、107 年度綜合所
    得稅類所得資料清單仍有其他單位之所得收入,請說明各該
    所得之詳情。
  ㈤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之投保薪資於104
    年7 月1 日、107 年1 月1 日分別調升至30,300元、34,800
    元,與聲請人所述每月獲利28,000元不符,請說明理由。
  ㈥聲請人目前是否現為或曾為富居管理顧問企業社及甜蜜的家
    清潔工作室之負責人?如是,103 年12月3 日迄今,富居管
    理顧問企業社及甜蜜的家清潔工作室之每月營業額為何?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
    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
    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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