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儀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渭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僅提出聲請人自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乙份(該資料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字第20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清算人於該事件中並未提出,亦無任何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之資料可供核對),並未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無法瞭解其財產內容及債權、債務情形,難認已符合破產法第62條規定要件,自應依法裁定限期補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其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金融帳戶。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
及其證明。
㈤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請列載下列欄位後陳報:
㈠全體之債權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金額、發生時間、有無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等項。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名稱及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
程款等)。
㈣目前清償或執行之情形,並敘明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
若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各項債權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
)。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
及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陳明各該
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