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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家瑛葉淑儀李姝蒓

上訴人
大鑫展業有限公司即林慶典之訴訟承當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書麟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新簡字第3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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