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慶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梅薰
- 代理人
- 李慧千律師
- 相對人
- 鄭靖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原裁定選派檢查人,後聲請人抗告,經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惟相對人已於109年11月5日將其持有聲請人之股份全部出售,與聲請人已無任何利害關係,並親自簽名聲明同意不再檢查聲請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故原裁定確定後已有情事變更,爰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關於一次性(一回性)法律關係之非訟裁定,於裁定確定後,法院亦不得以情事變更為由,撤銷或變更之。
(二)查原裁定為聲請人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一經選派後,即確立聲請人與檢查人間關於此次檢查事務之委任法律關係,核屬一次性法律關係之裁定,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從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何況裁定確定後,對公司進行財務檢查之利益,已非僅限於原聲請檢查之少數股東,故原聲請股東中事後雖轉讓股份或撤回聲請,於原裁定之效力均不生影響。本件原裁定既已確定,且於裁定作成時符法定要件,復具有股東共益權之性質,縱事後發生情事變更之情形,對原裁定效力亦無影響,自應駁回本件之聲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