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 原告
-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教煌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嫻律師
- 被告
- 陳志榮
陳麗香
陳錦秀
陳麗珠
蘇胡來柑
鄭胡笑
蘇胡坐
胡秋冬
王秀鳳
胡永吉
胡玉婷
胡瑜倢
胡湘琳
陳碧欽
陳聰榮
陳美伶
陳麗娥
陳麗月
劉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73,054元【計算式:1/4×769.22 ㎡×8,700元=1,673,0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3,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