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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告
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鼎立
原告
威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㈡原告威煌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49,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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