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陳月上即益彰土木包工業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太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太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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