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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康金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5,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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