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 告
-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人傑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 告
-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偕同原告向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福龍寶塔興建事業計劃書」殯葬設施設置許可申請人之變更登記,由被告名義變更為原告名義,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