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田玉芬
- 當事人李志文、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李志文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7月17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總價額 為1,473,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上 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3,83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102 │11,100元/㎡ │ 全部 │1,132,200元 │ │ │段1363-5地號土地 │ │ │ │ │ ├──┼─────────┼─────┼──────┼────┼──────┤ │ 2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277 │11,100元/㎡ │9分之1 │341,633元 │ │ │段1363地號土地 │ │ │ │ │ ├──┴─────────┴─────┴──────┴────┴──────┤ │價額總計(新臺幣): 1,473,8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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