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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吳東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6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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