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