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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潘朝慶

  • 原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慶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7,4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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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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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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