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朝慶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7,4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7,4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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