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 告
-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志
- 被 告
- 富山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啓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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