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廖建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告
黃善凱
被告
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900元(即系爭房屋109年度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