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 原告
- 黃善凱
- 被告
- 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900元(即系爭房屋109年度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