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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6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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