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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原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褎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0,875元、4,25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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