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3235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