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錦泰
- 原告
-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娟
- 上列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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