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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原告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娟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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