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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噗果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倉閔
被告
定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1,844元,及返還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之價額,並加計原告請求之金額801,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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