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0號
- 原告
- 噗果原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倉閔
- 被告
- 定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1,844元,及返還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之價額,並加計原告請求之金額801,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