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將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妤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揚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